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营造诚信应考氛围,有效防范考试违纪作弊,切实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2021年高考组织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高考诚信警示教育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营造诚信警示教育活动新氛围
高考肩负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科学选拔人才的神圣使命,是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重托与希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是我国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考试公平、招生公正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2021年高考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举行的一次全国性大型考试。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中学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为党育才、为国育人,选拔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高度出发,从建设教育强国的高度出发,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维护安全稳定的高考招生秩序的大局出发,从确保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开展诚信警示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开展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广大考生的诚信意识和法规意识,强化考生家长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考试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和自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打造诚信警示教育活动新格局
多年来全我省高考工作整体平稳有序,但也有一些社会不法分子、个别考生及家长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违规舞弊,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试生态环境,特别是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高科技作弊的行为,对考试安全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中学要深刻认识2021年高考面临的严峻性、复杂性形势,充分认识营造诚信考试氛围对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各中学“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把诚信警示教育作为高考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于高考招生工作全过程。要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抓好措施落实,大力促进诚信警示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督一级”的工作格局,实现考生、家长、考试工作人员诚信警示教育的全覆盖。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诚信教育格局,形成诚信警示教育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诚信警示教育全方位开展。
三、主动作为,拓展诚信警示教育活动新渠道
诚信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追求,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高考不仅仅是一次知识的检阅,更是一次思想道德的考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及中学要牢牢把握诚信教育主导权和目标导向,努力增强诚信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一是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各中学要主动作为,强化教育职责,丰富教育内容,提升教育水平,突出教育实效,教育广大考生树立远大理想,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与诚信应考紧密结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教育考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以诚实守信坚守做人之本,以自觉自律维护考场纪律,以自尊自爱参与公平竞争,以诚信人格践行优良考风。二是加强正面教育宣传。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及中学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考生的关心、关爱、关怀,宣传解读高校招生政策、报考流程,及时发布高考各项工作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宣传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保密等工作的经验做法,展示高考期间防疫措施到位、考风考纪严明、考场秩序平稳有关情况,做好权威信息提供。三是丰富教育宣传载体。坚持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优势,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稳妥做好高考宣传引导工作,跟进报道考试组织工作进展,做好高考资讯服务保障,及时发布天气、交通等服务类信息,为考生提供准确详尽的招考信息。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确保舆论积极正向、平稳有序。
四、联动协作,取得诚信警示教育活动新突破
安全是高考的第一要务。针对新形势下高科技和网络化作弊的特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及中学要联合公安、网监、保密、通信、无线委及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守牢“考试安全”底线、加强对“助考”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大力构建考试安全防护网的同时,加强联动协作,全面开展警示教育。一要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各中学要以主题班会等形式,让考生及家长经历一次诚信教育洗礼。集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涉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关于考试违规处理条款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考生和家长根除违规舞弊思想根源,增强法律观念,提升自律意识,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违纪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突出警示教育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告诫考生和家长,切勿轻信各种“助考机构”“辅导机构”的虚假及夸大宣传,切勿相信利用网络等工具散播的“助考”“真题”“保过”等欺骗性信息,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在校生管理,教育在校生诚实做人、诚信做事,不要为一己私利充当“枪手”,坚决杜绝参与高考作弊行为;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考点及中学要在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违规举报,发现失信行为要及时教育、查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社会管控“三同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及中学要把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及校园宣传平台等载体进行宣传报道,让社会、考生及家长知晓诚信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教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24小时集中联合办公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买卖试题和答案、销售作弊器材等有害信息。要积极向公安、网监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迅速落地查人,迅速开展案件查办,迅速切断传播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为平安高考保驾护航。
附件:1.致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及家长的信
2.全省国家级考试警示教育案例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5.考生须知
6.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附件1
关注健康 遵纪守法 诚信考试
——致参加2021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信
各位考生:
你们好!
耕耘春时雨,丰收夏至间。在即将来临的2021年6月,你们将怀揣梦想走进神圣的高考殿堂,迎接人生中弥足珍贵的检阅,开启书写未来的新征程。在此,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向你们表示最诚挚的祝愿,希望你们高考平安顺利!
报效祖国,逐梦高考。2021年高考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举行的一次全国性大型考试。高考作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和国家选才、学生成长的重要渠道,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重托与希望,是你们实现梦想、报效祖国的重要人生际遇。希望你们立鸿鹄志、做逐梦人,接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接力棒”;希望你们心无旁骛、静谧自怡,调整好状态、发挥最佳水平;希望你们不辱使命、不负期待,书写美丽答卷!
精心准备,从容应考。高考不仅是知识的检验,更是品德意志的考验。要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调整好心态,缓解焦虑情绪,从容应考;要仔细阅读考试信息和注意事项,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安排,携带好准考证、身份证等必备的证件以及必须的用具;要科学规划出行路线,合理安排交通工具,提前查看考点考场,务必提前到达考点,一旦迟到将会失去参加考试资格;要注意饮食卫生、天气变化,合理用餐着衣。
严守法纪,诚信应考。考试公平、招生公正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石。诚信应考不仅是广大考生的立人之本,更是考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对高考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罚范畴。我省高考全部在国家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期间所有考场的考试情况将实行全范围、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无线电监测车对考点周边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和屏蔽。近年来,我省有多名考生因在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作弊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位考生要引以为鉴,认真履行考试承诺,按照《考生守则》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入场时要通过严格的违禁物品检查,严禁携带考试规定以外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一经查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严重影响今后的录取、就业和继续深造。
提高警惕,严防“助考”。广大考生和家长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各种“助考机构”“辅导机构”的虚假宣传,以及利用网络、传单等方式散播的“助考”“真题”“保过”等以非法聚敛钱财为目的欺骗性信息和诈骗行为,切勿试图通过寻找“枪手”、购买作弊器材和试题答案等错误手段作弊;增强法治观念,对考试有害信息不信、不传,如发现有人进行诈骗、造谣等非法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针对高科技和网络高科技作弊的特点,我省各级教育部门联合公安、网信、保密、通信、无线委及工商等部门,开展了“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加大外部环境治理,构建考试安全防护网,为各位考生营造诚信高考、公平高考、平安高考的良好环境。
重视疫情,安全赴考。当前,境外疫情形势仍旧严峻,国内无症状感染者时有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希望各位考生加强疫情防控意识,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的思想,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适当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能力,以最佳的状态参加高考。
形而不辍、未来可期。希望每一位考生以青春之我、诚信之我、担当之我、奋进之我在今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的答卷。
监督举报电话:0931-8805072 8802172
邮 箱:gsjyksy_2017@163.com
官 方 网 址:http://www.ganseea.cn
通 信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立功巷1号省教育考试院监察室
邮 编:730010
附件2
全省国家级考试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一 2014年英语四、六级泄题案,9人受审
2014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期间,白某(在读研究生)、连某(研究生毕业)经预谋后,于2014年12月19日晚支付给郑某(研究生毕业)现金1.2万元,由郑某从担任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老师汪某处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2014年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考试当日,在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考点,汪某将试题拿至卫生间,采用事先准备的照相机拍照后,由李某(研究生毕业)将相机带出学校。之后,李某、曾某(研究生毕业)、郑某(研究生毕业)、刘某(本科毕业)、陈某(本科毕业)、滕某(本科毕业)向考生输送答案。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考场内查出组织作弊的白某及部分考生,下午4时许在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公寓抓获其他被告人及“枪手”,查获发射器3部、无线电接收设备76套、耳机11个以及SD卡1张(内存2014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部6套试题中的4套)等作案工具。另查明,郑某退缴赃款8000元,公安机关查扣赃款41941元。
庭审中,白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国家考试试题在启用后,已不属于国家秘密。白某开考后获取的试题不应认定为国家秘密,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连某辩称其未组织、策划这次犯罪活动,只是参与其中,不应认定其为主犯。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连某、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以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利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帮助考生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白某、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曾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白某、连某、汪某、李某、曾某、郑某、刘某、陈某、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之刑罚。(来源:每日甘肃网)
案例二 2014年研究生统考甘肃36人违规,破获3起电子设备作弊案
2014年的首场全国性统考——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于1月6日结束。1月7日上午,省教育厅通报了此次我省研究生统考违纪情况,全省10个考点共发现违规考生36人。同时,对一起利用无线信号进行考试作弊案件进行回应。目前,涉案人员已移交公安部门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全省36名考生违纪被“抓”
今年我省参加研究生考试人数28644人,考试在全省4个考区10个考点进行。截至目前,根据考点报告发现违规考生人数为36人。分别为:兰州大学考点3人,西北民族大学考点1人,西北师范大学考点7人,甘肃农业大学考点3人,兰州理工大学考点4人,兰州交通大学考点4人,兰州商学院考点7人,天水市考点6人,平凉市考点1人。
从通报的情况看,除了张掖考点外,其余各考点都抓住了违规考生,但违规人数却较之去年减少。根据统计,2014年我省研考违规考生人数比去年减少31人。
在此次研究生考试中,我省采取“内外监管”的方法确保研究生考试平安。在内部管理上用加强领导、精心考前准备、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在考风考纪中,各考点与公安、无线电、通信、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应对,严格管理,狠抓落实,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管,重点防范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保证招生考试的平稳有序和公平公正。
保安和民警现场抓住“电子纸条”
通报还称,在1月5日上午科目考试中,西北师大保卫处人员在考点周边巡逻时发现有3人利用无线电高科技设备,为正在考研的学生发送答案,遂立即通知民警,当时抓获3人,将涉案人员和设备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
据悉,在西北师大考点共破获3起利用无线信号进行考试作弊案件,涉及人员6人,涉案设备20多台(套)。目前,几起案件正在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审理。
省招委会: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虽然此次省教育厅并没有通报考生违纪的方式,但在研究生考试期间,记者了解到,通常研究生考试的违规以替考及无线电高科技作弊为主。此次教育厅通报的师大3起案件就属于后者。
为了堵住研究生统考违纪,在今年研究生开考前,省招办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除了执行国家的要求,启用标准化考场,对所有考场进行实时录像监控。对全省所有考场都配备无线信号屏蔽器、隐形耳机探测器、金属探测器及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安排了无线电测向车遏制利用高科技通讯手段作弊外,还实行在一些科目中统一使用文具。为防替考,省教育厅下文,要求各高校加强研考期间在校生管理。
甘肃省招委表示,将在今后的国家教育考试中,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措施,加强考生诚信教育,狠抓考风考纪,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来源:人民网)
案例三 兰州警方破获一起高考团伙组织作弊案
2017年2月份,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去年高考期间,一起涉及7人组织作弊案,经过4个多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宣判,终于尘埃落定。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郭某、王某、陈某和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6月7日全国高考数学科目考试期间,文科数学试卷被拍成照片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公开传播,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考试题泄露事件也引起了教育部、公安部各级部门及领导的高度关注。
兰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排摸工作,锁定发帖人系兰州某高校2014级学生陈某。经询问试题来源和网传动机,陈某称其舍友王某在宿舍里通过QQ群接收考试试题,制作并转发考试答案,陈某将试题索要发到互联网网站上。据警方深入侦查分析,该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涉嫌组织作弊的重大犯罪团伙。
专案组连夜行动,逐一排查嫌疑人员,固定证据。很快,一个涉及兰州、定西两市的多名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16年6月8日,在省公安厅、定西市和陇西县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成功抓获正在文科综合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场缴获其带入考场作弊的手机一部。当日下午,专案组抓获另一名重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晚,张某、李某即被带回兰州予以刑事拘留。经审讯,专案组进一步扩大战果,将参与组织作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杨某、郭某、王某、陈某和张某某抓获,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郭某、杨某为提高考试成绩,共同预谋组织实施2016年高考考试作弊案。由李某负责建立组织考试作弊的“兄弟”QQ群并担任群主,其余3人均加入该群,共同商议趁监考老师不备,用手机拍摄考试试卷上传至QQ群,由张某找其朋友王某、陈某加入QQ群,并负责做出答案上传至QQ群抄袭。6月7日下午全国高考数学科目考试期间,张某趁监考老师不备,使用预先带入考场的手机拍摄数学试卷后上传至“兄弟”QQ群,王某、陈某根据试题做出答案回传至该群。6月7日晚,因郭某所在考场监考较严,手机无法带入,张某、李某、郭某密谋,把张某的弟弟张某某叫来共同参与作案。6月8日上午文科综合考试进行期间,由郭某将试题答案做出写在纸条上,扔出窗外,事先混入考点藏匿的张某某捡到纸条,用手机将答案上传至“兄弟”QQ群。案发后,为了掩盖罪行,李某将“兄弟”QQ群解散。(来源:每日甘肃网)
案例四 兰州水木艺校组群尝试作弊,校长老师3人一审领刑
为扩大学校影响力,兰州水木艺考培训学校原校长以及老师组建QQ群,试图通过考试作弊的方式,让学生取得高分。此事被发现后,培训学校校长和老师选择主动自首。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3名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原兰州水木艺考培训学校校长牛某、老师周某、胥某为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建立名为“2016水木”的QQ群让其学生加入,并授意群内学生在次日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美术与设计学)中用手机将考试试题发送至该QQ群内,周某、牛某会在该QQ群内发送画图步骤、答题注意事项、画作完成稿等内容。
次日8时40分许,考生小王、小赵、小周在考试期间,用手机拍摄素描试题后将照片发送至“2016水木”QQ群内,周某遂根据试题内容将画图步骤发至上述QQ群内。9时许,考生小王的作弊行为被巡考人员发现,后考场负责人员依据QQ群内人员名单查获多名考试作弊人员。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周某、胥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惩处。案发后,牛某、周某、胥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发现作弊行为后,省教育考试院对涉事考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取消当年普通高考资格,暂停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来源:新华网)
案例五 定西市临洮县首例高考作弊案宣判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数学科目中,学生王丹作弊,帮助他的分别是两名已经上大学的朋友。记者获悉,临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王丹分别联系在异地上大学的被告人刘军、张玉,让二人在高考期间帮助作弊,被告人刘军、张玉均表示同意,2017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丹在临洮县某中学41考场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数学科目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将数学试题拍照,通过QQ聊天工具,将部分试题传送给被告人刘军、将另一部分试题传送给被告人张玉,刘军、张玉分别作出答试题答案后,又通过QQ聊天工具将答案传送给王丹,期间现场监考老师发现被告人王丹违纪携带手机作弊,上报临洮县招生委员会查处。
该案是临洮县首例考试作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临洮县法院考虑到庭审过程中三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法院最终认定三人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其中王丹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军、张玉被免于刑事处罚。(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来源:兰州晚报
另悉,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之(四)和第九条规定,取消王丹2017年普通高考各科成绩无效,并暂停参加2018年、2019年普通高考。
案例六 兰州一考生参与高考作弊已宣判
2019年6月8日下午考试结束前,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兰州某考场考生骆**存在重大考试作弊嫌疑,区招委会与公安机关紧急研究,以较为稳妥的方式控制了犯罪嫌疑人。2019年6月10日,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2019年9月5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骆**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骆**于2019年6月7日至8日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利用手机接受他人用QQ发送的试卷答案,后骆**用手机拍摄试题利用QQ发送给他人。红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无视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其行为符合非法提供试题罪的构成要件,并于2019年10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骆**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智能手表-块依法没收。
另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之(一)和第九条规定、《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骆**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三年(2021年、2021年、2022年)。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5
考生须知
一、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信守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不得携带除《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点,以便快速顺利的通过入场检查。
凡携带各种发射、接收功能设备(移动电话、耳机等)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的,考场内自行传递物品的,一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生在遇试卷(卡)分发错误或者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或者书写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点。
九、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人员负责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是否与自已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十、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标记由监考人员填写,考生禁填。
十一、考生必须按试卷要求作答。配有答题卡的,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十二、考生作答时,涂点部分必须用合格的铅笔填涂,如果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擦干净,注意不要划破答题卡。
十三、书写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进行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绘图。
十四、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污损,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十五、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带走文具。
十七、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离开桌面,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由主考宣布考试结束。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继续在考场内等待离场信号,不得在考场内交谈,等考点发出离场信号后,按照安全员的组织、引导有序离开考场、考点。
十八、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6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一名参加2021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我已了解我省招生相关政策和招生进程中考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知晓《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第二版)》中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并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保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考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证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没有弄虚作假。如有任何虚假信息,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本人保证考前17天内,无新冠肺炎病史、隔离史和接触史,无疫情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境外行程史,体温及身体状况一切正常。如有隐瞒行程、隐瞒病情和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考试招生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部门的安排与管理,主动接受考试入场安检和体温检测,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应处罚。
四、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所有志愿,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承担因志愿填报错误和按志愿录取后未报到造成的后果。
承诺人: (签名) 考生号: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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